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一)政策依據
《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二)申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資助方式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申報時間
每年的4-9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