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841號)
《上海市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專項支持實施細則》(滬經信推(2016)206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于開展2017年度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大數據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滬經信推〔2016〕920號)
(二)申請條件
1、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信用良好、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2、項目申報單位須為項目的建設者及產權擁有者。
3、項目執行期一般在兩年內(最遲不超過2019年6月30日),原則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設的項目。
4、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報單位承擔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優化信息化發展環境類項目除外)尚未完成驗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5、同一單位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6、公共服務載體建設類項目的申報主體必須是經過市經信委認定的市級大數據基地和相關公共服務機構。
7、申報大數據示范應用類項目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條件:一是數據來源明確,體現多源數據的融合應用,突出數據資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數據應用效果明顯,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創新社會治理,產業轉型提升,科技創新等作用顯著;三是項目應有較好的建設基礎和數據條件,具有良好應用前景和社會效益,對行業發展有引領性和示范性。
(三)資助方式
1、專項支持資金一般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
2、面向市民、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開展公共管理的項目和優化信息化發展環境項目,可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采購。
3、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4、推動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創新試點和示范應用項目支持額度可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示范根據國家或本市相關部門的要求給予支持。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支持標準限制。
(四)申報時間
網上申報時間:每年1月9日-3月6日。
書面申報時間:每年3月7日-9日。
具體以政府當年的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