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外經貿計財發[2001]270號)
(二)申請條件
1、"市場開拓資金"以中小企業為使用對象,原則上重點用于支持具有獨立企業法人的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小企業。申請使用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有進出口經營權;
(2)企業上年度出口額的海關統計數在1500萬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管理記錄;
(3)近兩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4)有專門從事外經貿業務并具有對外經濟貿易基本技能的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
2、"市場開拓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各種活動。對符合以上申請條件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或市場開拓活動給予優先支持:
(1)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對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
(2)貫徹科技興貿戰略,支持中小企業取得國際標準認證,支持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活動;
(3)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的;
(4)產品包含的本國原產成分高于70%的;
(5)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
3、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組織單位可以提出團體項目申請:
(1)組織的活動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2)參加活動的企業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業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小企業申請條件;
(3)申請支持的資金直接受益于參加活動的企業,以降低參加活動企業的費用和開拓市場的風險,提高企業效益;
(4)參加團體項目的企業,不得針對同一項目另外申請使用市場開拓資金。
(三)資助方式
1、"市場開拓資金"實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開拓市場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業承擔。"市場開拓資金"承擔支持部分由具體實施規定確定。
2、部分支持方式采取無償支持和風險支持兩種方法。風險支持是指由"市場開拓資金"承擔開拓市場可能出現的部分風險,企業如未取得開拓市場成效則可獲得風險支持,如取得成效則不能獲得支持。
3、中央財政安排的市場開拓資金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資金占當年資金計劃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資金占當年資金計劃安排的70%。
4、市場開拓資金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支持項目所需金額的50%,對西部地區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所列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所開展的市場開拓活動,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四)申報時間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申請,具體以政府當年的通知為準。


